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:
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,居民不服興訟,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,撤銷礦權展延處分,亞泥提上訴,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。
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,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,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,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(限),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,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。
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,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,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,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。
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經濟部在核准礦權展延時,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,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,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,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,應予撤銷。
亞泥不服提起上訴,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,今天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——————涉及相關考點
1、經濟部之核准展延亞洲水泥公司區礦權,其法律性質為授益性之行政處分,而附近居民得提起行政爭訟,乃居於第三人地位之利害關係人而受到不利影響其權益,係「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」。
2、經濟部核准展延之行政處分,欠缺原住民之參與,係行政處分之程序上瑕疵,得事後補行法律規定之行為,而加以「補正」,如該處分經濟部未加以補正,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「撤銷該行政處分。